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1423号
原告:重庆昌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支路39号3**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LT1E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85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昌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昌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昌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昌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昌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