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13民初5772号 原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85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鹿角老街56号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TBRT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南建司)与被告重庆***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南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南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居公司退还巴南建司质保金4504655.5元;2.确认巴南建司对***居·鹿角项目(N17/02、N18/02号地块)1-14#楼、15#、16#(门岗)、17#(车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15日,***居公司与巴南建司签订《***居·鹿角项目(N18/02号地块)1-XX#楼、XX#楼车库及商业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CQGS.ZXMBLJ.CQ008-CQGS-CB01-2018-11-0XXX)(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将***居·鹿角项目(N18/02号地块)1-XX#楼、XX#楼(车库)工程发包给巴南建司总承包施工,工程范围为4栋高层、10栋洋房、地下人防车库、地下非人防车库、商业配套设施、物业及配套等;工程内容为施工总承包,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室外市政及附属工程、桩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桩基、基础土方开挖和回填及余土外运、主体结构施砌体施工、内外墙抹灰、防水工程、屋面瓦、楼地面及天棚工程,预留预埋、室内电气安装、给排水管道安装等;合同工期为洋房总工期436天,高层总工期476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居公司项目部的开工指令为准;本工程的合同价款暂定不含税207075178.15元,税金20707517.81元,价税合计227782695.96元;***居公司按工程节点向巴南建司支付工程款,在所有工程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造价的97%;***居公司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巴南建司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巴南建司向***居公司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居公司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则***居公司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期应付款利息作为违约金;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本工程自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满1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居公司将质量保证金的40%免息返还承包人,本工程自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满2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居公司将剩余质量保证金免息返还承包人。施工合同签订后,根据***居公司的通知,2018年10月13日巴南建司立即组织人工、机器设备及材料进场开始施工。经巴南建司尽心竭力的组织和施工,案涉工程分别于2020年12月18日和2021年6月1日通过了竣工验收。现***居公司应退还巴南建司质保金4504655.5元,另有防水质保金244166.87元未届满质保期,未在本案中主张。巴南建司遂诉请如上。 被告***居公司辩称,其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案涉工程质保期未届满,质保金支付条件不成就。因巴南建司与案外人重庆*****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公司通过诉讼保全了案涉质保金,致使***居公司无法支付,故不应承担逾期付款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质保金付款到期日为2023年6月21日,即便***居公司承担违约金,也应从该日起算。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施工合同、重庆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工程结算汇总表、建设工程结算定案表、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返还剩余质保金的催促函》、EMS邮寄凭证及签收截图。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5日,***居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巴南建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居·鹿角项目(N18/02号地块)1-XX#楼、XX#楼(车库),工程地点为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鹿角,总建筑面积约166979.76平方米;施工范围为:4栋高层、10栋洋房、地下人防车库、地下非人防车库、商业配套设施、物业及配套等;工程内容为施工总承包,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室外市政及附属工程、桩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桩基、基础土方开挖和回填及余土外运、主体结构施砌体施工、内外墙抹灰、防水工程、屋面瓦、楼地面及天棚工程,预留预埋、室内电气安装、给排水管道安装等;合同工期为洋房总工期436天,高层总工期476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居公司项目部的开工指令为准;本工程的合同价款暂定不含税207075178.15元,税金20707517.81元,价税合计227782695.96元;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3%;第三册专用条款第34.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34.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34.4.1在满足保证金支付的时间条件后,承包人需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保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发包人审核无异议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应付保证金(须经发包人先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全部费用及违约金如有)免息支付给承包人,34.4.1.1本工程自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满1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的40%(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免息返还承包人,34.4.1.2本工程自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满2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证金(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免息返还承包人;当发包人无合理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则发包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期应付款利息作为违约金。另,双方同时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证金的支付:在满足保证金支付的时间条件后,承包人须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保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发包人审核无异议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应付保证金(须经发包人先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全部费用及违约金如有)免息支付给承包人; 本工程自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满1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的40%(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免息返还承包人;本工程自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满2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证金(除防水质保金外,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免息返还承包人;本工程的防水工程自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满5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证金,防水质保金额按防水结算造价的3%计取(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免息返还承包人。 巴南建司按约完成合同约定的***居·鹿角项目(N18/02号地块)1-XX#楼、XX#楼(车库)工程。***居·鹿角项目(N17/02、N18/02号地块)1-14#楼、15#门岗、16#门岗、17#(车库)工程分别于2020年12月18日、2021年6月1日完成竣工验收,超出合同范围规定工程非巴南建司施工。2022年2月7日,***居公司与巴南建司签署建设工程结算定案表,确定案涉工程结算总造价为263823465.55元。***居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39693533.32元。另,***居公司向本院提交代理词确认案涉工程防水质保金244166.87元尚未满质保期,其欠付巴南建司质保金4504655.5元,该质保金于2023年6月1日届满质保期。 2023年1月16日,巴南建司向***居公司发出《关于返还剩余质保金的催促函》,提出工程缺陷责任期自2020年12月18日起满2年,请求将剩余质保金4748822.38元予以返还。 另,2023年6月13日的庭审中,巴南建司当庭向***居公司提交包含其诉请的质保金在内所有质保金款项的重庆增值税发票,金额为4748822.38元,***居公司未予签收。 另查明,巴南建司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的经营范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巴南建司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的经营范围,其与***居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就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并办理结算,且***居公司认可案涉工程防水质保金244166.87元尚未满质保期,于2023年6月1日届满质保期的质保金金额为4504655.5元,按照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方式,本院对巴南建司诉请***居公司返还质保金4504655.5元予以支持。 关于巴南建司诉请确认其对所施工的***居·鹿角项目(N18/02号地块)1-XX#楼、XX#楼车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届满支付条件的质保金应当属于工程款,故本院对巴南建司诉请在***居公司在付质保金4504655.5元范围内对其对所施工的***居·鹿角项目(N18/02号地块)1-14#楼、17#楼车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对于巴南建司诉请确认超出其其所施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4504655.5元; 二、原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重庆***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质保金4504655.5元范围内对***居·鹿角项目(N18/02号地块)1-14#楼、17#楼(车库)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790元,由被告重庆***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