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447号
原告:济***康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西刘村西刘社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493289323Y。
法定代表人:张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匡济,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1号路领亚工业园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8351X。
法定代表人:朱黎明,董事长。
原告济***康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康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司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