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锐世数字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2280号
申请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1号路领亚工业园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8351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锐世数字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梧桐湖新区凤凰大道9号东湖高新科技创意城A-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726B3N。
法定代表人:***。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锐世数字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锐世数字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458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锐世数字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458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