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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大旺五金机电经营部、**等与广州洪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70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旺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600632123。
经营者**。
原告**,男,汉族,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公民身份号码×××8912。
被告广州洪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注册号4401060001700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畲族,住所广东省连平县。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旺五金机电经营部、**诉被告广州洪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旺五金机电经营部、**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旺五金机电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旺五金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旺五金机电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