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兴发广告装璜有限公司

***、茂名市兴发广告装璜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313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2年2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茂名市兴发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文光中路68号(天一综合大厦)14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3857141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茂名市兴发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第一工业区10号商业楼学子围创意创业园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60499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茂名市兴发广告装璜有限公司、茂名市兴发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民事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3578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民终1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3578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100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3578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100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