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广州奥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8871号
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侧高村工业区(梁炳林厂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4461472P。
法定代表人:邓锐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显,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奥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36号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52252368。
法定代表人:闫媚。
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奥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0)粤0106民初38871号案,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苏杰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