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5431号
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2P。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显,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33。
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0元(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和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