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5431号
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2P。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显,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33。
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0元(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和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