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33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佛山市满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佛山市汇达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镪盛镪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东顶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佛山市满辉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汇达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镪盛镪五金制品厂、广东顶峰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29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应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本案涉讼不动产涉及人员众多,且本案判决结果影响不动产所在地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本案条件满足上述规定中的“(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辖区的中级法院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厂房租赁合同》所涉房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为合同履行地及依据不动产纠纷所在地确定的基层法院,且本案讼争标的额为25261295.16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规定的级别管辖标准,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提出的上诉意见,综合本案的案情、诉讼标的、社会影响等情节,该案并非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因此,***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提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