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深圳市铭可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铭可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红柳道2号顺丰工业城厂房2楼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35816N。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侧高村工业区(***厂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4461472P。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铭可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7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铭可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发生地和案涉标的物位于泰国,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及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故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属于上述任一类型,故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案涉《泰国装配式别墅项目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没有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