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田云高与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5民初3457号
原告:田云高,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侧高村工业区(梁炳林厂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446147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云高与被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3月20日,原告田云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云高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云高负担。
审判员*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