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605民初7546号
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侧高村工业区(梁炳林厂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446147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胜南土名“对海”地段自编一路1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5066362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以14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月1%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逾期利息为3873.33元;2.被告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3.被告***对上述欠款本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下半年向原告订购钢结构产品,然而,被告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在购得货物后,并未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2017年12月22日,被告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及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该《付款承诺书》已明确截止出具本承诺书之日被告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合计140000元,并承诺分3次付清,第一次于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货款4万元整,第二次于2018年6月10日前支付所欠货款5万元整,第三次于2018年10月10日前付清所欠余下货款5万元整,若任何一期不按时还的,原告有权要求一次性全部偿还,并且有权按每月1%的标准向被告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收取逾期利息,原告有权就上述欠款及利息起诉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的实际所有人***对被告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至今日,两被告承诺的付款期限已过,两被告均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两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剩余货款本金合计140000元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上述欠款,两被告仍拒不支付。
被告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以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上述诉称属实。但对于原告就其诉请律师费的举证,因原告未能举证该律师费的发票或其他可以证明该笔费用已实际支出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支出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就其主张的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及其尚欠原告140000元、被告***确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事实,提供了两被告盖章签名并捺印的付款承诺书、合同、验收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与起诉主张相关联,亦可与原告对于案涉事实过程的陈述相印证,且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及举证,故本院确认原告起诉主张属实。原告诉请被告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清偿140000元及自被告逾期付款之后的2018年2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日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均予支持。但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诉讼的律师费确已实际支出,故其关于律师费的请求欠缺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清偿140000元及自2018年2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日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对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577.46元(佛山市安美捷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季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罗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