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2民初1344号
申请人: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元祥,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汝德,汉族,辽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法律顾问,住集安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百济堂参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辉,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
被申请人:郭辉,男,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
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省百济堂参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吉0582财保2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集安市水岸兰亭小区(一丁酒店后)建筑面积373.12㎡的住宅、查封被申请人郭辉位于集安市迎宾路锦绣家园1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集安市水岸兰亭小区(一丁酒店后)建筑面积373.12㎡的住宅、被申请人郭辉位于集安市迎宾路锦绣家园1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集安市水岸兰亭小区(一丁酒店后)建筑面积373.12㎡的住宅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郭辉位于集安市迎宾路锦绣家园1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田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