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百济堂参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2民初1344号
申请人: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元祥,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汝德,汉族,辽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法律顾问,住集安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百济堂参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辉,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
被申请人:郭辉,男,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
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省百济堂参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吉0582财保2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集安市水岸兰亭小区(一丁酒店后)建筑面积373.12㎡的住宅、查封被申请人郭辉位于集安市迎宾路锦绣家园1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集安市水岸兰亭小区(一丁酒店后)建筑面积373.12㎡的住宅、被申请人郭辉位于集安市迎宾路锦绣家园1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集安市水岸兰亭小区(一丁酒店后)建筑面积373.12㎡的住宅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郭辉位于集安市迎宾路锦绣家园1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田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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