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82执恢216号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元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虎,男,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黎明街迎宾委五组。
被执行人:集安市榆林镇地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秀娟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安市榆林镇地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82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的11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5日恢复。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32856.00元,现已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丁天彬
审判员 顾传羽
审判员 吕永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