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百济堂参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8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百济堂参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某1,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百济堂参业有限公司、郭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吉0582民初1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1月17日被执行人吉林省百济堂参业有限公司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执行款18000元。2022年2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吉林省百济堂参业有限公司将其每月的销售额8%用于偿还案件执行款,自2022年3月起每月15日、30日前履行一次。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财付通冻结及解除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22)吉0582执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国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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