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82执保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秀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集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春,经理。
公司地址:吉林省集安市。
被执行人: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经理。
公司地址:吉林省集安市。
本院在执行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集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集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集安市花甸镇参宝福城1203.43平方米的门市房屋、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集安市电厂街东郡新府三期-1层10套地下车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集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集安市花甸镇参宝福城六号楼101室的门市房屋(面积:1203.43平方米;)。
二、查封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集安市电厂街东郡新府三期-1层的共计10套地下车库(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人为集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计面积228.24平方米)。
(1)339#,23.1平方米;
(2)312#,20.21平方米;
(3)314#,20.21平方米;
(4)364#,22.44平方米;
(5)365#,22.44平方米;
(6)297#,23.1平方米;
(7)362#,22.44平方米;
(8)363#,22.44平方米;
(9)326#,24.32平方米;
(10)349#,27.54平方米;
以上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永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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