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82执恢202号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百济堂参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集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百济堂参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23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23)吉0582执恢2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丁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