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4民初214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珲春市。 被告:吉林省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集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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