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4民初214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珲春市。
被告:吉林省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集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集安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