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902民初2453号
原告:茂名市格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8号大院6号。
法定代表人:朱汝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清,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馨,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迎宾路23号大院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成灿,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电白区人,住电白区。
被告:***,女,汉族,电白区人,住电白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暄,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格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格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格致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格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8元,由原告茂名市格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理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