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30917号
原告:**,男,199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珍,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行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学大道33号B座509、510、511、512、5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679263226。
法定代表人:林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玉、张瑜思,均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行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珍,被告广州市行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玉、张瑜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1月29日的生活补助差额52218.1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处担任开发员,双方签订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的实习协议。2018年12月25日,原告、被告及广东信息科技职业培训学院签订《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三方协议书》,约定培养期限自大学一年级-企业认定的转正时间;三、乙方(被告)的权利与义务:3.确定和支付订单培养学生的相关补助;4.乙方按规定在培养期间及时发放甲方(原告)生活补助。五、待遇1.生活补助:培养过程中,乙方每月给予甲方一定生活补助,补助甲方在企业学习过程中与在校学习相比所增加的吃饭和住宿成本,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商议确定。如有异议,则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3.学费承担:乙方承担甲方应该支付给丙方的学费,并在签约本协议后7月10日预交三年级、四年级一半学费,预交学费额度为¥6900元/年,两年合计¥13800元整,余款于2020年7月10日由乙方补交到丙方账户。另约定工作制为每周5天,工作时间为8:30-12:00,13:30-18:00,生活补助为1000元/月,根据工作能力申请加薪,每月10日发放上月生活补助。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告并未按约履行足额支付生活补助的义务。2020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2100元/月+绩效工资3948元/月。在职期间,原告多次催收未发的生活补助,未果。故2021年1月29日原告被迫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但被告一直未足额向原告发放生活补助。原告遂仲裁至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支付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间的生活补助,庭审中,被告确认未足额发放生活补助的事实。综上,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生活补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一、答辩人并不存在欠付被答辩人生活补助费的问题,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生活补助费差额,并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答辩人、被答辩人及被答辩人所在学校广东信息科技职业培训学院三方签署的《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三方协议书》第五条第1款的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实习期间,答辩人应向被答辩人支付生活补助费用。该生活补助费用是被答辩人实习期间获取的报酬,具体是用于补助被答辩人在实习期间与在校学习期间相比所增加的吃饭和住宿等成本。而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基金明细表可知,答辩人每月均已经足额向被答辩人支付生活补助费用,不存在欠付生活补助费的问题。二、被答辩人在本案诉求主张的费用实际是由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建立的部分奖励“基金”和垫付的学费两部分构成,但是被答辩人均无权主张该部分费用归其所有。(一)被答辩人并不符合领取剩余奖励“基金”的基本条件,答辩人有权拒绝向被答辩人发放。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实习期间,双方约定答辩人在支付被答辩人基本的生活补助费外,会根据被答辩人每月的工作状态和工作表现,为其建立奖励“基金”。该奖励“基金”是答辩人为了激励被答辩人等人用心实习建立的虚拟“基金”,每月仅进行“基金”金额的统计,在被答辩人未满足领取条件的情况下,答辩人并不会进行实际发放。此外,根据《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三方协议书》第五条第3款的约定,答辩人在接收被答辩人进行实习期间需代被答辩人向广东信息科技职业培训学院支付大三及大四学年学费合计27600元。该部分学费费用并不需要被答辩人实际向答辩人支付,而仅是在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建立的奖励“基金”金额中进行扣除即可。针对上述奖励“基金”,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了具体的发放条件,该奖励“基金”在2021年6月发放一半,剩余部分在2021年9月30日前发放(详见答辩人提供的证据:QQ沟通记录)。但是在2021年l月29日被答辩人就自行从答辩人处辞职,其已经不符合领取奖励“基金”的基本条件,答辩人有权拒绝向被答辩人支付奖励“基金”。并且,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多次QQ沟通中,被答辩人也明确知道第一部分的“基金”发放条件是在2021年6月时双方依旧保持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在明知奖励“基金”发放条件的情况下,自行离职,实则属于自行放弃领取该奖励“基金”的条件,相关责任应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二)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重复向其支付大三、大四学年学费27600元,相反,被答辩人的自行离职实际已经违反《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三方协议书》第二条第10款的约定,构成违约,答辩人有权要求被答辩人返还该部分垫付学费。答辩人根据《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三方协议书》第五条第3款的约定代被答辩人向广东信息科技职业培训学院支付了大三及大四学年学费合计27600元。而根据《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三方协议书》第二条第10款的约定,被答辩人在选择就业期间,应当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关系,签署并履行至少2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违约。而被答辩人在2021年1月29日就从答辩人处自行离职,其就职时间不足两个月,已经构成明显违约。答辩人有权根据《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三方协议书》第六条第1款约定,要求被答辩人返还该部分垫付学费。综上,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习协议。
2018年12月25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及广东信息科技职业培训学院(丙方)签订《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三方协议书》,约定培养过程分三个阶段,期限自大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后至企业认定的转正时间;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甲方在订单培养期间,未经乙方丙方同意,不得无故中断;如有特殊情况,需乙方和丙方同时同意方可终止本协议;5.订单培养期间,甲方应服从乙方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8甲方所有节假日安排与企业一致,不执行学校的寒暑假休假安排;10.甲方应在第三阶段与乙方签署至少2年的劳动合同,否则视为违约。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确定和支付订单培养学生的相关补助;10.乙方按规定在培养期间及时发放甲方生活补助。五、待遇:1.生活补助:培养过程中,乙方每月给予甲方一定生活补助,补助甲方在企业学习过程中与在校学习相比所增加的吃饭和住宿成本,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商议确定。如有异议,则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2.乙方安排甲方统一、集中住宿,房租免费;3.学费承担:乙方承担甲方应该支付给丙方的学费,并在签约本协议后7月10日预交三年级、四年级一半学费,预交学费额度为¥6900元/年,两年合计¥13800元整,余款于2020年7月10日由乙方补交到丙方账户;5.绩效奖励:根据甲方表现,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绩效给予一定的奖励;6.就业安排:订单培养结束后,若甲方没有任何违约,则乙方按照劳动法接受甲方成为正式员工,并直接转正,无试用期。薪酬标准不低于7000元/月。六、关于违约:甲方如果有严重违纪、或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失、或甲方单方面违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所付出的所有人力、财力,包括乙方已经替甲方支付的学杂费。
2020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期限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原告的岗位为开发部开发员。2021年1月29日原告因个人原因离职。
原、被告均提交《**基金明细表》,该明细表显示被告从2018年8月起至2020年12月止每月向原告发放工资,工资标准逐年增长,每月实际发放的数额为应发工资扣除基金部分,基金余额的一部分被告用于向广东信息科技职业培训学院支付原告的学费共27600元,剩余部分为24597.148元。
原告认为原告名为实习,实为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无权克扣原告的生活补助,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克扣的生活补助,即被告扣除的学费27600元加上未发放的基金剩余部分24597.15元,合计52197.15元。
2020年6月30日,原告获得中山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软件技术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1月29日的工资差额24618.15元。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仲裁裁决。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先后签订了《实习协议》和《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三方协议书》,从协议内容和实际情况来看,原告以实习生的身份进入被告处实习,原告接受被告和学校的双重管理,原告获得被告给予的生活补助,因此原、被告之间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归属于劳务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拖欠应给予原告的生活补助,就此本院评析如下:
一、由于双方发生劳务关系,因此需从被告是否违反约定来进行判断。原、被告与学校签订的《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三方协议书》中约定了“乙方每月给予甲方一定生活补助,补助甲方在企业学习过程中与在校学习相比所增加的吃饭和住宿成本,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商议确定。如有异议,则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乙方承担甲方应该支付给丙方的学费”。在原告实习过程中,被告以建立原告个人“基金”的形式将每月给予原告的生活补助设定了标准,且根据原告的表现予以调整,被告每月从原告的“基本工资”中预留资金用于支付原告的学费及附条件给予奖励。虽然上述做法是被告主导确定的,但原告是明知并无提出异议。故被告预留资金用于支付原告的学费及附条件给予奖励并无违反双方的协议。
二、原告作为实习生进入被告处实习,目的是通过实习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不是获得劳动报酬,原告付出的劳动与正式员工付出的劳动质量存在差距,因此不能要求被告付出与正式员工相同或接近的劳动报酬。原告每月实际获得的生活补助从最初的数百元到实习结束时的4000多元,符合实习生的一般收入水平。
三、被告为鼓励经过企业培养的优秀的实习生在实习结束后能够用获得的知识和技能继续为企业服务,采取预留资金附条件发放的做法并无不妥。原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至少2年的劳动合同,被告有权不予发放剩余的预留资金。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9.6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 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小莉
书 记 员 邓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