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2财保29号
申请人:广州泰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号3号楼(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凌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彪,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满平,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茂名南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水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坤。
申请人广州泰捷建设有限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省茂名南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金辉支行(账号:1242××××009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7930.25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后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泰捷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茂名南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金辉支行(账号:1242××××009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7930.25元。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登记为准)。
案件申请费1110元,由申请人广州泰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开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