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恢115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帆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红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曹长生。
被执行人东莞市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横坑金银工业区寮城中路环城路旁(志诚车行后面)。
法定代表人:顾梓馨。
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帆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粤1971民初11609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安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帆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43739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通过传唤、现场调查方式进行了传统查控,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S×××××、粤S×××××、粤S×××××、粤S×××××、粤S×××××汽车五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经到登记的经营地址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控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玉坤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赵福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