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凯帆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广州凯帆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389号
原告:广州凯帆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红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曹长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东山路217号中天世纪新城五组团14-1。
法定代表人:冯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凯帆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凯帆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1元,减半收取539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田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