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389号之一
原告:广州凯帆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红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曹长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东山路217号中天世纪新城五组团14-1。
法定代表人:冯予。
原告广州凯帆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名下价值7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黔0103财保2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价值70万元的财产。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本次起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