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921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帆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红旗路2路。
法定代表人:曹长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英宇,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帆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92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6702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800元及执行费90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敦桑
审 判 员 廖华海
代理审判员 李宏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覃开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