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9民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系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金中路23号自编一栋办公区303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1)粤0902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1)粤0902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驳回被上诉人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因双方约定的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为2017年6月9日,被上诉人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上诉人完成消防施工,致使上诉人遭受消防处罚。根据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6.4“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按质完成工程”、第6.8“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消防验收”的约定,被上诉人应当按期完成消防工程施工,并协助办理相关消防验收工作,但被上诉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其已构成严重违约。此外,根据合同第24.1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约定,被上诉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施工,且其施工导致上诉人遭受消防行政处罚8万元,其应当按照上述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原上诉人约定的合同金额为157000元,因上诉人前期已支付82813.58元,剩余金额74186.42元。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因被上诉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消防工程施工,导致上诉人受到罚款,责任在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未能按期竣工与上诉人受到消防罚款之间具备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面的分析,上诉人无需再将剩余金额支付给被上诉人。一审法院错误地认为被上诉人不承担相应的损失,与当事人客观约定不符,应当予以纠正。 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没有应诉。 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支付工程款82813.5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82813.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依法判决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0日,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甲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项目为茂名国美汇丰店消防工程施工、审核、验收、安检;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材料根据甲方标准执行,乙方全额垫底;工程期限为60天;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9日,立项金额为157000元;合同单价执行甲方工程装修单价标准,甲方无单价标准的,以甲方总部(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最终审核确定的标准为准,乙方单方提供的任何单价均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工程量及总价格:工程开始前,由乙方根据预计工程量制作预算,经甲方审批部门批复并由乙方确认后,乙方才能进场施工,乙方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由甲方审批确认;工程完工后,乙方上报的预算额不得超过甲方审批部门批复的预算额;甲方指派测量人员以乙方上报的决算额为上限,对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并做出初步质量评估;甲方测量人员将结果上报甲方决算部门,甲方决算部门审核并计算出决算额,最终决算金额以甲方盖章确认的授权领导批复为准。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以加盖乙方公章的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0日内组织验收及测量,并办理初步验收及手续移交,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对于乙方负责施工的工程,无预付款,由乙方全额垫付施工。工程款支付方式:对于消防报建不产生施工工程项目的,取得消防合格证后一次性支付报建费用;施工项目(含报建)则工程款按下列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即(1)第一笔工程款:工程取得消防二次合格证验收合格且经甲方初次测量后,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初次测量金额的50%;(2)第二笔工程款:甲方总部测量部门最终测量决算后,甲方支付至最终测量决算金额的95%,剩余的5%的工程款作为该工程的质保金,两年的保修期内,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责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不承担,甲方有权使用工程质保金进行维修及赔偿;当工程质保金不足以抵偿上述损失及赔偿金额时,乙方也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余额支付给甲方,并且甲方扣除工程质保金后,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将工程质保金补足;乙方全部维修完毕且保修期满后,经甲方确认,支付该工程剩余的质保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017年7月20日,茂名市公安消防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茂公消审字[2017]第0116号),认定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汇丰店工程消防设计合格。2018年10月23日,茂名市消防支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茂应急消验字[2018]第018*号),认定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汇丰店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8年11月14日,茂名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确认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汇丰点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2018年12月13日,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向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82813.58元。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案涉工程质保期已过,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尚欠工程款82813.58元至今未支付,遂于2021年2月3日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诉。另认定,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是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于2005年9月15日登记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再认定,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另行起诉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902民初1030号,在该案中查明,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因被消防部门处罚,需要缴纳罚款,于2018年10月19日向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出具给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收执的一份《关于广州国美电器汇丰店消防费用的说明》,内容为:广州国美茂名汇丰店由于未经验收,安检开业被消防局查处,处罚我公司8万元人民币。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由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然后再由我司进行报销,具体内容如下:1、茂名富丽店消防整改工程6万元;2、茂名汇丰店消防整改工程3.5万元;3、茂名化州店增补消防报建费4万元,但必须贵司拿到回执后签订增补合同;4、补充茂名富丽店消防维保合同3年,合同金额36000元(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3000元)。”庭审中,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取得消防二次合格证验收合格后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总金额50%转入第一笔工程款为82813.58元,第二笔工程款亦为工程款总金额的50%即82813.58元,由此推算涉案工程结算后确认总金额为165627.15元,并补充提交了《(广州)国美(汇丰广场)门店(消防)工程自测》一份,佐证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65627.15元。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庭后提交的代理词、质证意见及《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一份,抗辩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为157000元,且因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施工完毕,导致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被茂名市消防支队的消防行政处罚80000元,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无需再将剩余金额支付给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显示消防行政处罚的时间是2018年10月22日。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质证意见是该罚款与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关,罚款的产生是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因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而提前开业导致的。 一审法院认为,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案涉的工程款如何确定;二、消防行政处罚款80000元应否抵减工程款;三、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否对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关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合同的立项金额为157000元,工程完工后,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报的预算额不得超过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批复的预算额,最终决算金额以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的批复为准。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广州)国美(汇丰广场)门店(消防)工程自测》主张结算的工程款为165627.15元,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对此有异议,仅认可合同约定的工程款157000元,因双方至今未结算,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自测数据亦未经过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签章确认,且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交施工过程的签证证实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同意调整预算额,因此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主张结算工程款为165627.15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确认本案的工程款为157000元,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2813.58元,尚欠工程款74186.42元。因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至今未向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因此,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应以欠付的工程款74186.42元为基数计算。二、有关消防行政处罚款80000元是否应否抵减工程款的问题。根据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提交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借款垫付罚款,但该说明并没有写明该行政)票据》显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在2018年10月22日被茂名市消防支队的消防行政处罚80000元,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在代理词中主张受处罚的时间是2017年10月22日不属实。在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出具给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关于广州国美电器汇丰店消防费用的说明》内容显示,广州国美茂名汇丰店被茂名市公安消防局行政处罚的原因是由于未经验收安检开业,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向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处罚的罚款应由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主张应由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消防行政处罚款80000元并应在欠付的工程款内予以抵减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三、关于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否对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作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在其财产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对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偿还责任。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民事诉讼权利,其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74186.42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74186.4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给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二、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元,由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元,由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838元。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迳付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法院不作另行退收。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否承担上诉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被茂名市公安消防局罚款80000元,从而抵销工程款74186.42元及利息。 对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在本案中,上诉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关系。上诉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主张被上诉人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上诉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被茂名市公安消防局罚款80000元,从而抵销工程款74186.42元及利息。被上诉人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争议。上诉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也没有反诉。所以,目前未能确定上述罚款80000元是被上诉人茂名市鸿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造成上诉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的损失,对上诉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主张抵销,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忠    圣 审 判 员 罗        文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苗 书 记 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