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024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宇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成都宇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4民初162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广东巨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宇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报酬款173252.7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833元、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对尚未履行的货款175135.7元及利息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沁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曾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