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6民初211号
原告:河北省故城县钻井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青年街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109951483E。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娟,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故城县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学前路28号综合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068143729Q。
法定代表人:白保忠,董事长。
原告河北省故城县钻井公司与被告故城县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省故城县钻井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故城县钻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故城县钻井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河北省故城县钻井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