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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信息科技公司与广东冠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5196号 申请执行人:上***信息科技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7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冠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港口大道万江段2号1402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信息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冠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26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信息科技公司偿还人民币57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12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冠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1,12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武 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毛 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沈 懿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