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3270号
申请执行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上***信息科技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深圳路****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26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上***信息科技公司支付货款700,000元,该款分三期支付: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250,000元,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150,000元;二、如果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如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中的任何一期款项,上***信息科技公司有权不受上述分期付款期限的限制,要求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并就此申请强制执行,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还应加付上***信息科技公司以上述第一项中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上***信息科技公司已经预缴,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5月31日将该款支付上***信息科技公司)。因义务人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号牌号码为新FFF2**、新FFF2**、新FFF2**、新FFF2**、新FFF8**、新FFF8**、新F686**、新F638**的汽车,因未能实际控制,均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车辆、存款、房屋等财产,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新疆亿科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浩
审判员 武 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