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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信息科技公司与福州胜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685号 原告:上***信息科技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福州胜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23号福大怡山文化创意园项目电控厂1B104整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信息科技公司与被告福州胜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上***信息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信息科技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信息科技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上***信息科技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