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685号
原告:上***信息科技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福州胜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23号福大怡山文化创意园项目电控厂1B104整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信息科技公司与被告福州胜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上***信息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信息科技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信息科技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上***信息科技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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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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