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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信息科技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2541号 原告:上***信息科技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营业场所遂宁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贤***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信息科技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信息科技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上***信息科技公司已预缴),由上***信息科技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