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91民初1255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燕燕,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系原告之女。
被告:邢台市华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孟示增,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兴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住所地邢台市桥**新华南路申庄街**>
法定代表人:李国冀,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
原告***与被告邢台市华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兴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石书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郝春燕
书 记 员 任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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