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美建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665号
申请人:青岛金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0号中商大厦1902。
法定代表人:张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28号安泰广场1号楼21-23层。
法定代表人:吕方平,执行董事。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44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该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42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8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 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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