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昊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6972号
原告:青岛昊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通达路南富臣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顾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守玉,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28号安泰广场1号楼21-23层,。
法定代表人:吕方平,总经理。
原告青岛昊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昊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昊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昊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96元,因原告青岛昊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降低诉讼请求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青岛昊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雅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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