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育都实业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7233号
原告:青岛育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索淑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吕方平,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育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都公司)与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5日立案。原告育都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育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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