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8888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书,在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