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9956号
原告:青岛金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0号中商大厦19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28号安泰广场1号楼21-2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