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3民初4517号
申请人: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傅家镇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6年12月4日生,现住张店区。
被申请人: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鞍山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