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黄岛区****五金店、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203财保328号 申请人:黄岛区****五金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原人民路527号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1MA3EJC7T3H。 经营者:**,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28号安泰广场1号楼21-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061128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黄岛区****五金店与被申请人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岛区****五金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54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黄岛区****五金店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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