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2民初895号

申请人: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4HW9H。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4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211173C。

法定代表人:赵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覃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