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31号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28264842E。
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莲,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港窑路47-1号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211173C。
法定代表人:赵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松,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三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竞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三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源公司因与被告宜昌竞峰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且宜昌竞峰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武汉三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 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程伊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