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宜昌市丽豪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执1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47-1号705室。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市丽豪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渭河四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被执行人聂国楚,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被执行人聂炜尧,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丽豪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聂国楚、聂炜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丽豪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84万元,并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4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宜昌市丽豪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所有的4、5、6、9号厂房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未受清偿的工程款本金可就上述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聂国楚、聂炜尧对被执行人宜昌市丽豪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诉讼费共计27971元、执行费40800元。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得到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但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余 晓
审判员  彭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何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