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02民初1685号
原告***,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峰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港窑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宜昌华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建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飞龙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竞峰公司、***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竞峰公司、被告华兴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