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秦进文,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一路上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秦建立。
原审被告:秦磊(曾用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竞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秦建立、秦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以其已自动履行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玥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