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超锐达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982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超锐达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高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超锐达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超锐达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39060元。被执行人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交管部门的存款及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小宝
审判员*芳
审判员丁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