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利川执字第00237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证实其现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向仁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