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某与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00316-2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山区冶金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许克坤,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与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青劳人仲裁字(2014)1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4年7月21日,我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与武汉星宇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执字第003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倪妞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