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溢利仓储设备经营部与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1027执1356号
本院执行的(2020)甘1027民初2041号台州市路桥区溢利仓储设备经营部与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由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台州市路桥区溢利仓储设备经营部设备款765627.38元,利息50000元,共计815627.38元。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12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在镇原县裕峰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未领取,但该工程款执行条件暂不成熟。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将上述执行经过及结果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溢利仓储设备经营部,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溢利仓储设备经营部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益恺 审判员  肖 杰 审判员  王继彬
书记员  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