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环县锦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环县中医医院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1022财保1号
申请人环县锦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环县中医医院即将向被申请人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环县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670000元予以冻结保全。申请人环县锦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环县锦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环县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的未结工程款67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环县锦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审 判 长 黄靖审判员董廷宇审判员王艳
法官助理 史             乔 书 记 员 陈      丽      娜